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管理和服务外国政府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促进中外旅游交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外交部、科技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修订出台了《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海关总署于1998年联合印发。为推动构建高效能服务型政府,考虑到目前联合发文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外国人来华、在华管理政策发生调整等情况,文化和旅游部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为代表机构注册、人员变更等提供便利的办事指南,优化代表机构的办事体验。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授权,对照现行法律调整了外国籍人员来华管理条款,同时突出了服务保障条款。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为代表机构在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和指导,列出代表机构所需登记事项及后续手续,指明了外国政府旅游部门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对相关文件材料的认证和翻译进行了指引性表述,推动构建高效能服务型政府。此外,还增加了港澳台地区参照管理条款,为港澳台旅游部门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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